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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晓侠故意伤害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0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侠,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宝鸡市大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侠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3)宝刑二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晓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晓侠在家中因生活琐事与丈夫段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厮打,王晓侠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在相互厮打过程中刺中段某某左胸部,致其当场死亡,王晓侠右脚踝骨骨折并踝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系受锐器刺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晓侠的公公段某与王晓侠先后拨打120电话催促救人,120到场后发现段某某已经死亡,120一姓王的工作人员用王晓侠家的座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电话回拨到王晓侠家中后,王晓侠在电话中给110说了她用刀伤人的情况。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王晓侠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王晓侠供述了事实经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支付丧葬费19184元、交通费693.50元、误工费18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段某、赵某某、王某某、阎某某、段某甲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物证鉴定书、王晓侠住院病历、110接警记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晓侠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侠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晓侠有拨打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后来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晓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物证水果刀一把、睡裙一件、浸血棉线一团,依法收作案证;三、被告人王晓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693.50元、误工费损失1800元,以上共计24658.50元。上诉人王晓侠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对王晓侠的伤情未进行鉴定,一审程序违法,申请二审予以鉴定;2、王晓侠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定性错误;3、王晓侠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21日上诉人王晓侠与丈夫段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王晓侠持刀刺伤段某某左胸部,致段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晓侠在打架中受伤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宝鸡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及录音光盘、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及录音光盘、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21日13时许,王晓侠持刀捅伤丈夫段某某后,其公公段某和王晓侠本人先后拨打120电话催促救人,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检查发现段某某已经死亡,120一姓王的工作人员用王晓侠家的座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工作人员回拨电话后,王晓侠在电话中给110工作人员讲述了她用刀伤人的情况。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王晓侠及被害人的父亲段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王晓侠供述了事发经过。2、证人段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1日中午12点多,段某某与王晓侠在客厅因做饭问题发生争执,后又因钱财问题开始吵架,当时王晓侠躺在客厅的沙发上,段某某在沙发上坐着,两人吵的很厉害,段某某就扇了王晓侠几个耳光,两人就打到一块了,他去把两人分开,把段某某往卧室里推,之后王晓侠拿起放在茶几上的手机砸段某某,但没有砸上,又拿起茶几上放的水果刀朝段某某冲去,当时两人在客厅里卧室门口附近,王晓侠拿水果刀在段某某脸前比划,后二人厮打着进到了卧室,他跟在后面进入卧室后就看到段某某胸前流血躺在床上,王晓侠抱着段某某在哭,那把水果刀扔在地上,他扒开段某某的衣服,看见其左胸有个伤口在流血,段某某没有反应,也没有脉搏,他就用屋里的一条毛巾帮着堵住伤口。王晓侠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是急救中心的一个小伙帮忙打的。王晓侠、段某某两口之前感情不太好,2008年左右两人就闹离婚,之后王晓侠一直没在家居住,直到案发前20多天才回家居住。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1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她听见楼上住户王晓侠家里有打斗的声音,打斗声持续了不到十分钟,然后就听见楼上王晓侠哭泣的声音。13点30分左右,她出门上班碰见王晓侠公公段某,段某告诉她王晓侠把段某某杀死了。之后,她跟随段某上楼,看见120和110的工作人员已经到现场了。王晓侠趴在段某某身上哭,她想把王晓侠拽起来,王晓侠说她的腿被段某某打折了,动不了。王晓侠说是段某某把她逼急了,她才拿刀子捅他的。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1日中午13时许,她母亲打电话说她妹妹王晓侠被段某某打的受不了了,就把段某某扎了一刀。她赶紧去了王晓侠家,到楼下时听120的护士说段某某已经不行了,她就回家了。5、证人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1日中午13点10分左右,王晓侠给她打电话说,其和段某某打架用刀把段某某捅伤了,段某某已昏迷,王晓侠哭着让她过去帮忙救人,她让王晓侠赶紧给120打电话并下楼接120的人,王晓侠称她的腿折了,动不了。之后,她打出租车到了王晓侠家院子,见到一辆救护车,她听说段某某已经死了就没敢上楼,见警车来了后就回家了。王晓侠两口感情不好,她听王晓侠说一直住在娘家,最近才搬回家和段某某一起住。6、证人段某甲证言证实,王晓侠在2008年时因婚外情提出和她弟弟段某某离婚,段某某一直没有答应,王晓侠就搬出去住,直到案发前不久才回家。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市工商局家属院南楼,中心现场位于该楼东单元4楼东户,为朝西外开单扇防盗门,门锁完好,内为三室两厅结构。进门为客厅,客厅靠西墙、北墙为一转角沙发,沙发前有一茶几,靠南墙有一沙发,沙发东扶手上挂有一条毛巾,毛巾上有片状红色斑迹(已提取),沙发靠背上有一手机后盖(已提取)。西卧室内靠北墙顶西墙放有一衣柜,衣柜南侧顶西墙为一双人床,双人床东北角呈仰卧状躺有一男尸,尸体头朝西南,足朝东北,尸体左胸部有一浸血棉线团(已提取),尸体上身下方有一男式上衣,尸体右脚穿有一只拖鞋,地面有一只拖鞋,双人床上散在多处小点状红色斑迹,靠东墙、南墙有260cm×160cm范围点片状红色斑迹(编为1号,已提取),距东墙60cm、靠南墙有散落的手机零件(已提取),距东墙20cm、距南墙350cm处地面有一水果刀(已提取),水果刀全长26cm,刀刃长16cm,刃宽2.5cm,水果刀刀柄破裂,刀刃后部变形,刀刃上有红色斑迹。东墙距南墙220cm、距地面90cm处墙面上有60cm×45cm小点状向北向下红色斑迹(编为2号,已提取),东墙距南墙345cm、距地面87cm处墙面上有78cm×80cm点状红色斑迹(编为3号,已提取),距南墙310cm、距东墙35cm处地面有75cm×174cm范围点状红色斑迹(编为4号,已提取)。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颈部喉结处小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颈部三处条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胸部多处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符合抓擦(如指甲)形成的损伤。左胸平第3、4肋间胸骨左侧横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角左锐右钝,深达胸腔,左肩内侧纵行创口,深达皮下,左上胸外侧浅划痕,左背部肩胛下斜形创口,向上2cm处有浅划痕,左背肩胛内侧有0.3cm浅划伤,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割划形成。尸体检验可见左肺上叶内侧斜横形贯通伤,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量约3500ml,主动脉中段横形2cm破口,结合尸体全身皮肤、粘膜苍白,胸腹腔内脏器官发白,脾脏皱缩,并排除常见毒物中毒,鉴定意见:段某某系受锐器刺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9、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王晓侠睡裙、双手擦拭拭子、卧室内墙面血迹、尸体左胸部浸血棉线团、水果刀上的血迹来源于段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0、住院病历证实,王晓侠因右三踝粉碎性骨折并踝关节脱位、右下胫腓骨分离,于2013年4月22日在宝鸡市中医医院骨伤二科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6日出院。11、物证:水果刀一把、睡裙一件、浸血棉线团,经上诉人王晓侠一审当庭辨认确认。12、上诉人王晓侠供述,2013年4月21日中午12时许,她和丈夫段某某在家中客厅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她在沙发上坐着,段某某在她脸上打了两下,还打她的头,她就用右脚踢打段某某,段某某拽着她的腿,她感觉右脚疼痛。在厮打过程中,段某某父亲过来劝,把段某某推到了客厅卧室门口,她从客厅茶几上拿起手机砸段某某,但没有砸中,然后她就从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在客厅靠近卧室门口附近和段某某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她用刀尖刺段某某,她觉得有两刀刺到段某某左肩附近了,她主要是想吓唬吓唬,让段某某害怕,并没有想杀他。后来,她将段某某推到卧室里面,在相互厮打过程中,她持刀刺到了段某某左胸口位置,段某某“哼”了一声就坐在了床上,接着躺下就再没起来,左胸口流了很多血,她叫其也没有反应。段某某父亲拿了一卷纱布止血也没有用,她就用家里的座机打了120,她还给她母亲和朋友阎某某打电话说让来帮忙救人。120来人后,说段某某已经死亡,120的一个小伙打了110报警,她在电话中回答了110人员的简单询问,之后在现场等警察来,警察来后把她带到公安机关。同时供述,他们夫妻感情不太好,她两年没有在家里居住了,这次才回来一个月左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侠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打架后,持刀刺伤丈夫,以致造成其丈夫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且上诉人王晓侠在事后积极拨打120救助被害人,在他人报警后与110民警通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王晓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辩护人申请对王晓侠伤情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曾向公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由于侦查机关不能确定王晓侠的伤情是在打架中摔伤还是被被害人扭伤,故未予鉴定。二审中,上诉人再次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由于被害人已死亡,上诉人的伤情可作为对其量刑的情节,本院已予考虑,其伤情程度再鉴定意义不大,故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晓侠在打架中,持刀伤人,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关于王晓侠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有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刑二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晓侠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物证处理部分;二、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刑二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晓侠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晓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锐莹代理审判员  付 栋代理审判员  姚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