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忠文诉赵丽华,张健,祝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文,赵丽华,张键,祝媛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张忠文,男,汉族,农民。原告:赵丽华,女,汉族,农民。被告:张键,男,汉族,无业。(缺席)被告:祝媛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缺席)原告张忠文、赵丽华为与被告张键、祝媛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宝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文、赵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键、祝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文、赵丽华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键系二原告儿子,被告祝媛媛系儿媳妇。二原告于1987年10月份购买赵全忠名下位于灯塔市铧子镇下沟街约80平方米平房,二被告称可办理正式房照,将购买的赵全忠房屋的房照及购买的张中文房屋的房照骗至二被告手中,二被告至今未办理房照,并将二原告撵出所购买的赵全忠的房屋。二原告多次索要房照,并且返还房屋,二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房照,返还侵占的约80平方米房屋,法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键系二原告儿子,被告祝媛媛系二原告儿媳妇。二原告于1987年10月份购买赵全忠名下位于灯塔市铧子镇下沟街约80平方米平房(临时房照)。二被告称可办理正式房照,将二原告购买的赵全忠房屋的房照及购买的张中文房屋的房照(临时房照)要至手中,但至今二被告未办理房照,并将二原告撵出所购买的赵全忠的房屋。二原告多次索要房照,并且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二被告拒绝。以上事实,有二原告的陈述、赵全忠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二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二被告无权占有房屋的房照,也无权占有房屋,应将房照及房屋返还二原告,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键、祝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登记在赵全忠名下的房照及登记在张中文名下的房照返还给原告张忠文、赵丽华;二、被告张键、祝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登记在赵全忠名下的约80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告张忠文、赵丽华。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张键、祝媛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如冰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