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宋小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宋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508号申请人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张彦萍,系该所主任。申请人宋小娟,女,1984年8月24日生。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兰大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