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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兴荣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荣,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荣,女,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别人。申请执行人陈兴荣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72238.6元(包括本金71269.6元、执行费96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