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钱某、陈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钱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范某,男,194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钱某、陈某甲、陈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