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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交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义珍与王红宝、于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珍,王红宝、于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交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义珍。被告王红宝、于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珍诉被告王红宝、于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红宝、于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义珍撤回对王红宝、于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告诉。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