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陈某,女,2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生福,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2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继蓉,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