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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谈荣成与郭泊东、臧丽芬、田宏志、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荣成,郭泊东,臧丽芬,田宏志,郭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谈荣成,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恒悦宾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泊东,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臧丽芬,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田宏志,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宏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丽萍,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知足伯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谈荣成申请执行郭泊东、臧丽芬、田宏志、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郭泊东、臧丽芬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府佑水乡小区***号、***号、***号、***号房屋四套,位于大武口区半岛观邸***号房屋,共五套房产均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田宏志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汉唐庭院***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郭丽萍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恒源水岸***号房屋一套均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泊东名下的宁***号田野牌车辆已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郭泊东、臧丽芬、田宏志、郭丽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荣成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48237元,执行费662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