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催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佳丽美贸易有限公司、张春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佳丽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催字第0040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佳丽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A座402E室。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佳丽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于2014年7月1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2022916、出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中顺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金荣辅机铸造厂、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佳丽美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