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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爱敬、何国梁与何国梁、吴兰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敬,何国梁,吴兰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爱敬。被告:何国梁。被告:吴兰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敬诉被告何国梁、吴兰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爱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