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爱敬、何国梁与何国梁、吴兰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敬,何国梁,吴兰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爱敬。被告:何国梁。被告:吴兰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敬诉被告何国梁、吴兰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爱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