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唐春华与章琴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琴,唐春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华。上诉人章琴为与被上诉人唐春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章琴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