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叶达智与文耀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达智,文耀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叶达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文耀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文雷,系文耀举儿子。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达智、文耀举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广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叶达智赔付文耀举医疗费用和护理费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其他一切损失文耀举自愿放弃,其保证不再另外向叶达智要求任何经济赔偿。二、叶达智在五年内分期将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赔付给文耀举:2015年农历春节之前支付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016年农历春节之前支付贰万元整(¥20000元);2017年农历春节之前支付贰万元整(¥20000元);2018年农历春节之前支付贰万元整(¥20000元);2019年农历春节之前支付叁万元整(¥30000元)。三、其他双方无争议。四、双方自愿达成本协议,签字生效,不得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