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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银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站与薛兴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站,薛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24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夏尚模,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魏学平,该站职工。被告薛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站与被告薛兴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