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田聪、任铮与任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聪,任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田聪。被告:任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黄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聪诉被告任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聪申请撤回对被告任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