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昌林与于忠海、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林,于忠海,马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卢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袁昌林,农民。被告于忠海(曾用名于成龙),无业。被告马明,农民。原告袁昌林与被告于忠海、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卢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判决后马明不服,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秦民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书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9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昌林,被告于忠海、马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昌林诉称,2010年2月底,被告马明联系我,要我带工人到卢龙县木井乡西顾庄村南被告于成龙、马明经营的矿上打井采矿石。我带工人工作半年多时间,经结算,二被告应给付我工程款50000元,2010年9月16日,被告马明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并代被告于成龙在欠条上签字。后我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我工程款50000元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被告马明辩称,由我介绍原告袁昌林给被告于忠海干活是事实。但我与于忠海并不是合伙关系,我只是于忠海矿上的一名雇员,我并不欠原告工资款。之所以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是因为写欠条时,于忠海不在场,是原告骗取了我的签字。被告于忠海辩称,经马明介绍原告袁昌林在我经营的矿上开采铁矿石是事实。我与原告是承包关系,原告开采一吨矿石,我给原告60元工资,事实上,原告还欠我一些费用。马明给原告出具欠条时我并不在场,我的签名是马明所写。我与马明并非合伙关系,马明只是我矿上的一名工人,他的欠条与我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袁昌林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9月16日的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到袁昌林工程款50000元,欠款人于成龙、马明。”原告袁昌林承认于成龙的签名为马明代签,当时于成龙并不在场。被告马明的质证意见,欠条上签字是我所写,当时于成龙不在场,原告欺骗我说于成龙已经同意给付50000元工程款,之后我才签的字,我并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被告于忠海的质证意见,马明在欠条上签字时,我不在场,我不欠原告工程款,马明签字的欠条我不认可。原告袁昌林提供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明承认原告袁昌林经自己介绍为被告于忠海开采矿石,又提出受原告欺骗才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忠海承认经其雇员马明介绍,原告袁昌林为其开采矿石,并提出与原告是承包关系,不认可马明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忠海、马明未提供证据。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初,经被告马明介绍,原告袁昌林带领工人,到卢龙县木井乡西顾庄村南被告于忠海经营的铁矿开采铁矿石,工作有两个多月时间。2010年9月16日,被告马明给原告袁昌林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到袁昌林工程款50000元(伍万元整),欠款人:于成龙、马明”。书写欠条时被告于忠海不在场,被告于忠海的签名是被告马明代签。后原告袁昌林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欠款,二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袁昌林经被告马明介绍到被告于忠海经营的铁矿开采铁矿石的事实存在。被告马明为原告袁昌林出具了欠50000元工程款的欠条,证明被告于忠海与原告袁昌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袁昌林要求被告于忠海给付5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袁昌林要求二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明系被告于忠海的雇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马明承认原告袁昌林为被告于忠海开采矿石的事实,又提出受原告袁昌林欺骗才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忠海承认经其雇员马明介绍,原告袁昌林为其开采矿石,又提出与原告是承包关系,不认可马明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袁昌林工程款50000元。二、被告马明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于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徐 胜审 判 员 刘志燕审 判 员 袁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