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孙增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信,孙增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50号原告孙增信,男,汉族,1946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孙增义,男,汉族,1939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孙增信诉被告孙增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进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增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增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增信诉称:原、被告系同父同母的亲弟兄。原、被告父母生前生育了原告、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共七个子女。原、被告母亲孙某己死亡于1985年,原、被告父亲亡于1990年。原、被告大姐孙某乙亡于2013年5月;原、被告妹妹孙某丙亡于2013年9月。原、被告父母双亡后,对其位于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的一处宅院及院内房屋的遗产未做处理,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协议约定:该宅院以东西平分为二,孙增信占西边,孙增义占东边,同时在宅院南边刘某北房后面留一条东西长9米、南北宽1.5米的巷道作为两家出入门道。并绘制了平面图,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综上,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现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孙增义辩称: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属实,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孙增义”的签名也是本人签的。现房子在孙增义名下,房子没有孙增信的,应全部归孙增义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孙增义系同胞弟兄。原、被告父亲孙某庚与母亲孙某己共生育长女孙某乙、长子孙增义、次子孙某甲、次女孙某丙、三子孙增信、三女孙某丁、四女孙某戊七个子女(按年龄大小排列)。在原、被告父母亲生前,四个女儿均已结婚出嫁,孙某甲与其父母、以及原、被告分家另过,单独建房居住。原、被告均在外工作,虽与父母亲分开生活,但没有与父母亲分家析产。孙某己于1985年去世,孙某庚于1990年去世,孙某乙于2013年5月去世,孙某丙于2013年9月去世。孙某乙生育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孙戊五个子女;孙某丙生育蒋甲、蒋乙两个子女。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对其位于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的一处宅基地及院内房屋未做处理,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其中院内有东房一间、北房五间、西房三间半、西北角填炕房一间、南面简易杂物房两间,均为土木结构的瓦房。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协议约定:该宅院以东西平分为二,孙增信占西边,孙增义占东边,同时在宅院南边刘某北房后面留一条东西长9米、南北宽1.5米的巷道作为两家出入门道。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中绘制了平面图,原、被告均亲笔签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原告提供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复印件、1990年12月3日的协议书一份,主要证实原、被告父母亲去世后,原、被告等人处理有关后事的情况;以及后来原、被告达成祖业分割的协议的事实和协议内容。3.原告提供的孙某丁等十人的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9月份,孙某丁等十人对原、被告父母亲在某某镇某某村的祖业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事实。4.原告提供的照片五张,证实原、被告父母亲宅基地内的房屋情况。5.原告的陈述,主要陈述了上述有关事实。6.孙增义的调查笔录,主要陈述了其与孙增信曾经签订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的事实。上列证据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原告无异议;被告孙增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质辩权。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孙增义之间签订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成立并已经生效。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分割父母的农村房屋等遗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认定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孙增义订立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孙增义签订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有效;二、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孙增义继续履行其签订的《关于祖业分割的协议》。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孙增信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