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翁振胜与杜以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振胜,杜以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52号申请人:翁振胜,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杜以超,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翁振胜与被申请人杜以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以超驾驶的鲁QL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以翁洪华所有的鲁Q1XX**号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以超驾驶的鲁QL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强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