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卜志良、陈建平与陈建平、郑才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志良,陈建平,郑才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卜志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君。被告陈建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肖军,农民。被告郑才富,农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志良诉被告陈建平、郑才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卜志良以增加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志良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志良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61元,由原告卜志良负担。审判员 吴丁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