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廷与被告天津鑫泰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热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廷,天津鑫泰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永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6号原告张凯廷。委托代理人吴海庆,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鑫泰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凤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芬,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区396号。法定代表人韩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奉季,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高永峰。委托代理人倪有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凯廷与被告天津鑫泰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凯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廷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廷撤回起诉。诉讼费94091元,减半收取47045.5元,由原告张凯廷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人民陪审员 张凤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卫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