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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于海平与魏巍、袁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平,魏巍,袁秀兰,魏义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435-1号原告:于海平,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保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清房(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巍,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宜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军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秀兰,居民。第三人:魏义勇,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雷传郁(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平与被告魏巍、袁秀兰、第三人魏义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秀兰和第三人魏义勇共同共有的房权证郓城字第××号、房权证郓城字第××号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秀兰和第三人魏义勇共同共有的房权证郓城字第××号、房权证郓城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庆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