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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起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景峰审 判 员  仝娟萍代理审判员  慕德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