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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会琴与李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会琴,李贞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38-2号原告张会琴,女,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李贞全,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琴与被告李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琴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李贞全价值10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李贞全,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08号附8号1-5的成套住宅一套,产权登记证号为:104房地证2013字第112**号。并交由被告李贞全保管使用。在查封期间被告李贞全不得变卖、赠予、毁损该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案限额查封金额为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