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非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盛聪、潘启玲违���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盛聪,潘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非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盛聪,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潘启玲,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石盛聪、潘启玲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石盛聪、潘启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01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盛聪、潘启玲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本院(2015)通非执字第1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XX强代理审判员 廖勇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禹荣良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