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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范锋艳与西安康达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锋艳,西安康达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581号原告:范锋艳。委托代理人:杨依宁,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康达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刘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锐,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锋艳与被告西安康达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锋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锋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