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汝申请执行陈德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陈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汝,女,1965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陈德清,男,1974年5月1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2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汝与被执行人陈德清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