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二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035号公���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宁,农民。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博,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东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22时许、2014年9月5日0时许、2014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三次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采用强行分离的破坏性手段,窃得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居委会���装在该小区4幢1单元、2幢1单元、2幢2单元中各楼层消火栓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088元的消防枪88个、消防用接口32个。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物消防枪6个、消防用接口4个,均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邵某、琚某、许某、陈某乙、施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意见书,赃物照片,报案证明,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清单,退赔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消防设施,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