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31号原告余某。被告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