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永芬与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四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芬,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四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李永芬,女,汉族,74岁,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四组。负责人李勇,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芬诉被告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李永芬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