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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传道与李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道,李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许传道。委托代理人:朱艳景,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慧丽。原告许传道与被告李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慧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李慧丽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慧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人民陪审员  展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