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传道与李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道,李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许传道。委托代理人:朱艳景,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慧丽。原告许传道与被告李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慧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李慧丽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慧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人民陪审员 展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