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国与被告武朋朋、高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武朋朋,高林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周建国,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涧镇东韩窑村*组。被告:武朋朋,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涧镇东韩窑村*组。被告:高林娥,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系武朋朋妻子。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武朋朋、高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周建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周建国。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扬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