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陆宏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宏轮,鲁寒芳,洪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陆宏轮,男,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鲁寒芳,女,住本市。被执行人洪流,男,住。申请执行人陆宏轮与被执行人鲁寒芳、洪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寒芳、洪流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