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冻结陈友林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90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拱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友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友林在银行存款53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