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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成水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水,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周代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成水,企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808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040-0。负责人:周代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代生,企业负责人。上诉人陈成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成水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成水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成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