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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立文、孙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立文,孙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立文。被执行人:孙彦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文、孙彦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134号查封被执行人马立文名下车牌号为鲁NN49**的轿车一辆的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立文名下车牌号为鲁NN49**的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