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梁晓与XX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晓,XX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梁晓,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晓与被申请人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梁晓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晓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