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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梁晓与XX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晓,XX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梁晓,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晓与被申请人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梁晓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晓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