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文育玲与朱永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育玲,朱永红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6号原告文育玲,女,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朱永红,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育玲与被告朱永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育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育玲承担。审判员 刘西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