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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1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被告:历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