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1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被告:历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