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诉郑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郑金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李功勇,男,1981年4月29日生。原告熊何平,女,1985年12月6日生。原告李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李功勇,男,1981年4月29日生。被告郑金山,男,1965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诉被告郑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