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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诉郑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郑金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李功勇,男,1981年4月29日生。原告熊何平,女,1985年12月6日生。原告李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李功勇,男,1981年4月29日生。被告郑金山,男,1965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诉被告郑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勇、熊何平、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