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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平地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地,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196号原告高平地。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任军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平、郑丽,该局法制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地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高平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