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樊建东与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东,南通市三吉链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樊建东。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闸东村。法定代表人保建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樊建东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共欠申请执行人樊建东450000元,该款于2014年9月起至2014年11月,每月30日前返还5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若南通市三吉链罩厂未按约支付,需承担30000元违约金,且樊建东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在部分履行了2014年9月第一期还款40000元后就未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陆续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樊建东100000元,目前尚欠340000元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系本院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其部分机器设备。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于2015年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240000元于2015年6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目前本案执行到位150000元,未执行到位29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范 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