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蒋俄生与深圳市迈豪斯租赁管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俄生;深圳市迈豪斯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蒋俄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秋福,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迈豪斯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嘉麟豪庭B-1704。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