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俞水阳与齐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阳,齐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245号原告:俞水阳。被告:齐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阳诉被告齐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