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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俞水阳与齐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阳,齐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245号原告:俞水阳。被告:齐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阳诉被告齐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