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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民一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军伟与程红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伟,程红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赵民一初字第00499号原告张军伟。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红乐。委托代理人顾灵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军伟与被告程红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伟的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被告程红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被告为原告承运赵县旭海果汁有限公司饮料发往邵阳,即日装车后至今没有安全送达目的地,原告作为赵县鸿兴物流配货中心业主以赔付旭海果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调解无效,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80元,和在原告处支取的3000元现金。被告程红乐辩称一,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原告张军伟与石家庄润丰物流(A-12)老板事先联系好,答辩人经人介绍给润丰物流用自己的货车到赵县提货,约定运费280元。2014年7月17日答辩人驾车到赵县提货后,有润丰物流老板签收并支付运费。二原告所诉主体不合法,答辩人没有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答辩人虽与润丰物流签订运输合同关系,但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货物损失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三原告将答辩人骗至赵县,扣留答辩人的车辆,经赵县公安局110出面协商至今未果。原告的行为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与被告程红乐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将河北旭海果汁有限公司的四吨果汁运往湖南邵阳市,货物至今未送到,原告与2014年7月27日已赔付河北旭海果汁有限公司货款24480元。原告货物损失经鉴定为19836元,鉴定费600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程红乐又借原告张军伟现金3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运货合同,被告程红乐所打欠条,鉴定书,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程红乐在运输过程中将原告的货物丢失理应赔偿。借款3000元应予返还,原告诉求为货款24480元经鉴定为19836元应按鉴定价格为准。原告损失为货款19836元,鉴定费6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诉求为27480元经审理查明为23436元,超出部分不与支持。被告辩称是给石家庄润丰物流(A-12)到赵县提货,并将货物交给石家庄润丰物流(A-12)老板并支取运费,被告程红乐未提交石家庄润丰物流(A-12)老板身份信息,及其它证据因此对于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双方打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程红乐给付原告张军伟货款,借款,鉴定费23436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244元,由被告程红乐承担200元,原告张军伟承担44元。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