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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伯永贵受贿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伯永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66号罪犯伯永贵,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认定伯永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罪犯伯永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伯永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21.7万元只退出6.81万元,大部分受贿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伯永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