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桂华诉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桂华,女,1942年9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肖贵才,系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陈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崔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瑞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 滢人民陪审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