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桂华诉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桂华,女,1942年9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肖贵才,系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陈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崔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瑞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锦州市白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 滢人民陪审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