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靳某某,女,1966年3月6日生。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1月1日生。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9月17日登记结婚,1991年4月7日生一女马某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纠纷,双方感情己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9月17日登记结婚,1991年4月7日生一女马某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能够互敬互爱,加强沟通,遇事协商解决,通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