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廷华与华蓥市华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华,华蓥市华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陈廷华,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华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1幢2号。法定代表人彭治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廷华申请执行华蓥市华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蓥市华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之日就将案款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陈廷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卫东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