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罪犯朱相文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相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317号罪犯朱相文,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相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朱相文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3)濮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相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相文于2010年底,与毛飞串通欲以旧顶新十字头供给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厂,由徐濛利用职务之便,将两个旧十字头及配件窃出,以30000元价格卖给该犯,该犯对旧十字头整理后供给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由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购买,该犯得款171076元,经鉴定,两个旧十字头价值36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相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朱相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相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相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亮审 判 员 刘景峰人民陪审员 杜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