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锦棉与唐仕毅、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棉,唐仕毅,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冯锦棉。委托代理人:邱海雄。被告:唐仕毅。被告:蒋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锦棉诉被告唐仕毅、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锦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锦棉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锦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冯锦棉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谢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远玉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