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渠双双与丁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渠双双;丁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渠双双,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双双诉被告丁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双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双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渠双双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