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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渠双双与丁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渠双双;丁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渠双双,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双双诉被告丁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双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双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渠双双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含雪 微信公众号“”